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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

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发布时间: 2025- 03- 13 14: 35: 浏览:

案情简介

张三与妻子育有一子。后张三妻子及未婚未育的独子相继去世,张三独自一人居住在案涉房屋内。邻居李四与其关系融洽,平时对他颇为照顾。2017年,在儿子去世后不久,张三与李四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张三在离世后将房产、存款等财产赠与李四,由李四负责张三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扶养义务。《遗赠扶养协议》签署后,张三搬至李四家中与李四及其家人共同生活。2018年,张三与李四就《遗赠扶养协议》到某区公证处办理公证。2022年,张三去世。此后,李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名下案涉房屋和房屋内财产、银行存款及孳息均归其所有。张三的姐妹,兄弟等亲属作为被告,对《遗赠扶养协议》提出质疑,认为张三在2017年之前就出现精神障碍,行为能力受限;2017年住院期间被诊断为老年痴呆等。因此,主张张三在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应属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张三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期间已经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也无证据证明《遗赠扶养协议》并非张三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判决支持了李四的诉讼请求。

张三家属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张三亲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法理解析

本案涉及到民法典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亦指被扶养人)与扶养人订立的,以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及财产的遗赠为内容的协议。即由遗赠人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亡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自然人与自然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二是自然人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特点:1.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人与扶养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方可成立。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3.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法律行为。自协议订立之日起,被扶养人即可要求扶养人履行义务,而在被扶养人死亡之前,扶养人不得要求被抚养人履行转移其财产的义务。

作为自然人生前对其死亡后遗产的一种处置方式,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独具特色的遗产转移方式,是对我国民间长期存在的遗赠扶养协议实践经验的总结和肯定。它是在我国农村“五保”制度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遗赠扶养协议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然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和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弥补社会救济不足。

在效力上,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其他所有的继承方式,本案中,张三的姐妹、兄弟虽为其法定继承人,但由于张三与李四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且李四负担了张三的生养死葬,因此,李四有权接受张三赠与的遗产。